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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当被告又当法官 轮胎售后存在四大乱象

既当被告又当法官 轮胎售后存在四大乱象

2013-03-20 16: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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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胎是汽车部件中最易磨损的部分,更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消费者往往为更换轮胎一掷千金。然而消费者有所不知的是,轮胎行业售后服务存在着种种令人迷惑的乱象。

  据重庆、北京等28个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昨日联合发布的《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根据对占据国内轮胎市场90%以上份额的韩泰、佳通等12个轮胎品牌的售后服务调查,保质期不一、厂家既是“被告”又是“法官”在轮胎行业内是普遍现象。那么,轮胎行业售后服务乱象滋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乱象一:保质期长短不一

  “佳通的保质期是两年,按出厂日期算。”昨日商报记者咨询轮胎保质期时,老顶坡纽伦轮胎店的一位负责人回答得非常干脆。

  而在离纽伦不远的正兴轮胎店,该店刘经理告诉商报记者,佳通轮胎的保质期一般是3年。此外,附近售卖邓禄普、韩泰、普利司通等品牌的店铺表示,保质期是3年,自出厂日期算起。显然,不同品牌的保质期差别甚大。

  而据《报告》对12个品牌轮胎的保质期调查显示,马牌和固特异的保质期是从出售日期起算,分别为3年和1年。除此之外,其他品牌均是从生产日期起计算保质期:锦湖、普利司通、固铂等3个品牌保质期为5年;优科豪马国产轮胎为3年,进口轮胎为4年;佳通、邓禄普等5个品牌保质期为3年;米其林则拒绝透露相关信息。

  据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以下称《理赔要求》)明确规定:汽车轮胎理赔期限的起始日期有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和从售出日期开始计算两种方式;按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质保期为3年;按照零售商售出日期开始计算的,质保期为1年。

  乱象二:理赔标准说法不一

  对于轮胎理赔标准,多位经销商向商报记者表示,他们认为的理赔标准是“剩余花纹一半及以上”。

  “货车、轿车的花纹深度不一样,按一个死数据为标准难有可行性。”老顶坡轮胎市场里韩泰、佳通等多个品牌的销售商均持这种说法。而这与厂家的说法和相关规定相去甚远。

  例如,《理赔要求》规定: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2毫米以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调换轮胎。

  但《报告》显示,部分轮胎企业依据的所谓“国家标准”,实际上是轮胎行业内部制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理赔标准是:轿车轮胎花纹磨损小于1.6毫米的,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新胎。

  二者的区别在于,《管理办法》规定如遇质量问题,磨损超过1.6毫米就收磨损费,而《理赔要求》规定磨损超过2.0毫米才能收取磨损费。虽然两者只相差0.4毫米,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付出却有很大差别。

  乱象三:“被告”当“法官”

  各厂家看待轮胎质量问题的标准不一,但责任界定的手法却是惊人的统一。

  “如果有问题,把轮胎送到厂家,在不在质保范围内由鉴定结果说了算。”正兴轮胎店刘经理告诉商报记者,轮胎行业都是这样,是不是质量问题,在不在理赔范围内都需要经厂家鉴定,经销商说了不算。其他多位销售商也持同样说法。

  事实上,《报告》指出,轮胎一旦出现问题,一些厂商总是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应该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这往往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

  实际上,在发生轮胎消费纠纷时,有轮胎生产企业自行鉴定及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两种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鉴定工作往往由厂家自行解决。对此,消费者普遍认为,厂家是索赔的被告,又充当鉴定问题的“法官”,其鉴定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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