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龙岗区人民法院仅一墙之隔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办公室主任苏忠进处获悉,他们选择不抗诉的理由是:“法院对莫王松‘危险驾驶罪’是有罪判决,只是依据情节、免予刑罚而已,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认定醉驾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他说,“不是所有的类似案件,检察院都会抗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按照《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关键在于,对“情节轻微”应作何理解。
在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专家王钺翰看来,“醉驾”情节是否轻微,“目前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开得不远”不应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
“醉驾量刑是要考虑情节,但这个情节,至少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有无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假如‘开得不远’都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今后醉驾超过500米、1000米,算不算?这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
阮齐林认为,醉驾作为一个新罪名,执法过程中肯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各地的量刑尺度难免不一。但醉驾本身刑罚不重,‘顶格判’就是6个月以下,因此公正是最重要的。”
他指出,司法机关虽然有斟酌定罪免罚的权利,但在目前已经处理的诸多醉驾案中,“开得不远”而入刑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数。
“我俩都是醉驾,凭什么一个判刑两个月一个免刑?一旦判决不一致,就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阮齐林教授说,“尤其是当公务员成为‘特例’时,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在所难免了。”
街道办称“绝不偏袒”仍在等上级通知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莫王松不仅被免究刑责,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都免了。
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醉驾行为也进行了更严厉地约束。其中规定: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也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但龙岗区坪地街道办18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莫王松在醉驾被报道时,就在正常休年假,目前年假还没结束,“未作变动”。
记者看到,根据该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5月28日印发的《机关公职人员“九不准”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准备”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本人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一系列“大棒”。而对莫王松而言,目前,还是一片平静。
对于将如何处理此事,该街道办宣传部负责人明确表示,一旦区相关部门下达了处理通知,街道将绝不偏袒,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但“街道暂未接到任何上级部门对本事件的处理通知”。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这一“九不准”规定中看到,本街道办的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党纪政纪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