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政监察支队长一审获刑12年
(广东)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原支队长苏典文,在2002年至2011年间利用其担任相关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75万元。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苏典文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案中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期间,时任韶关市区防洪建设管理处工程科科长的苏典文共收取周某、段某、魏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4万元。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间,韶关浈江、武江流域各大砂场老板或为请求时任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的苏典文打击非法采沙,或为办理延期手续等,苏典文则以收取“执法经费”等为由,先后收取砂场老板贿赂330.5万元。其中,有证据证明苏典文用于支队公费支出的共计86.6万元。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苏典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75224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苏典文还将所收受的贿赂款中的866760元用于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公共开支,故该数额应从被告人受贿额中减除。
判决后,苏典文认为量刑过重,表示将提出上诉。(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