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事情这么快就都解决了,多亏了你们协调,要不然我们的纠纷还没完,你们确实是在落实司法为民,非常感谢",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说。2016年3月10日,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且一并化解了和该两起案件相关的诉讼外的纠纷,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被上诉人商南县某局将东畈和金福湾的保障性住房发包给多家建筑公司承建,并与上诉人孔某签订合同,由孔某向十多栋保障性住房供应瓷砖。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孔某按合同约定供应了瓷砖。之后,被上诉人按图纸面积加2.5%的损耗进行结算并支付了上诉人货款。上诉人领取货款后,分别出具了《证明》和《承诺书》,主要载明东畈欠付的货款7万元向建筑公司索要;承诺金福湾的货款已付清。但之后上诉人认为应该按实际用量结算,与被上诉人的计算标准共计差价55万多元。上诉人将其中的四栋楼的货款提起两个案件的诉讼,诉讼金额共计10.4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又对总差价款进行协商,被上诉人愿意支付36.8万元,且被上诉人将承诺书原件交给上诉人撕毁。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协商时提出的金额,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考虑到诉讼的两个案件标的物金额为10.4万元,仅是总差价款55万元的一小部分,如果仅审理这两起案件,矛盾并不能彻底化解,其余货款还可能引发诉讼。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到商南县当地给当事人作调解工作。法官分别给当事人讲解合同法原理,分析各自在案件中存在问题和面临的风险,指出因双方在合同中对结算货款的标准约定不明,导致纠纷的发生,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建议双方一揽子解决诉讼内外的所有纠纷。经过耐心的做思想工作,双方均愿承担各自的责任,遂在原来协商的36.8万元的基础上和总差价款55万元之间各让一步,顺利达成一致意见:由被上诉人商南县某局一览子解决与上诉人孔某买卖合同所有纠纷,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孔某瓷砖款45万元,上诉人孔某放弃其余债权,双方再无纠纷。上述给付内容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引起的所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文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