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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中院对一名抢劫犯执行死刑

2016-05-24 09:15:37 来源:

  (周鹏飞)2016年5月20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抢劫罪犯刘佰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
  刘佰明于2011年12月到陕西省丹凤县竹林关镇阳河村收购古币时,发现该村竹下组15号43岁的石某甲、36岁的石某乙兄弟养殖飞鼠,便产生盗窃之念。后准备了钳子、螺丝刀、蛇皮袋、塑料绳等作案工具。2012年1月4日中午,刘佰明遇见其外甥张君(同案罪犯,已判处无期徒刑),向张君提议去盗窃飞鼠,张君表示同意。当晚8时许,张君驾驶摩托车载刘佰明来到竹下组附近,将摩托车藏在路边。二人步行至石某甲、石某乙家附近,伺机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刘佰明让张君用塑料绳从外拴住石某甲、石某乙家房门的门环,后二人进入鼠舍盗窃飞鼠。石某甲、石某乙听见飞鼠和狗叫声,出门查看,张君、刘佰明便携带飞鼠逃跑。石某甲、石某乙持械追上刘佰明后,双方发生厮打,刘佰明夺过石某乙手中的刀子,连捅石某乙数刀,致石某乙主动脉破裂、肺及气管裂伤,失血性休克和呼吸障碍死亡。石某甲上前与刘佰明搏斗,将刘佰明压倒在地,张君闻声返回,见状将石某甲拉开。刘佰明起身后与石某甲继续厮打至一积水坑内,持刀捅刺石某甲数刀,致石某甲因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刘佰明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五)项、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刘佰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罪犯刘佰明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