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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材料不全被退案后状告鉴定所违约(图)

2010-06-01 21:52:17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女子因材料不全被退案后状告鉴定所违约(图)
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

  原告称已交鉴定费属合同关系 “江西天剑”称属正常退案

  专家称鉴定范围无界定凸显法律空白

  这几年,南昌人罗敏为了一个“代”字打了三场官司。2007年,罗敏因一起官司需对她的名字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所在收下鉴定费后,又要求她提供一个“代”字作补充检材,因“找不到案前写过的这个字”,不久,鉴定所以“检材不全面”为由将案件退回给她。“为讨说法”,她两度将该鉴定所告上法庭。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可鉴定范围与不属于可鉴定范围”,专家称,目前法律对此还没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此案中的鉴定所属“违约”还是“正常退案”,法律界人士亦观点不一。

  少一“代”字 送检材料被退回

  2007年,南昌市民罗敏因一场与南昌市房管局之间的官司需要对她的名字进行司法鉴定,2007年9月,南昌市中院委托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天剑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的一份“安置协议书”上的“罗敏”签名及指纹进行司法鉴定。

  2007年11月,送检人罗敏在天剑司法鉴定所缴纳了1500元鉴定费,并拿到了鉴定所的收据。

  但随后,鉴定所又要求罗敏本人提供案前所书写的“代”字,“平常我就很少写字,根本就不能提供出来”。罗敏的回答得到的是天剑司法鉴定所的一纸函件——“由于送检方当事人不提供罗敏本人书写的‘代’字,故此案已不具备检验条件。”

  2007年12月8日,南昌市中院司法技术处以资料不全为由,把罗敏的送检材料退回西湖区法院。

  对此,罗敏认为这是鉴定所“故意刁难”,她说:“我家一直是低保户,而鉴定所一共要4000元鉴定费。由于‘觉得太贵’,当时还与鉴定所产生了一些小争执,后来经我反复争取,天剑司法鉴定所才同意以全部加起来1500元的价格进行鉴定。”

  这样的过程在罗敏想来,已“把鉴定所给得罪了”。

  “她的说法太荒谬了。”今年5月25日,天剑鉴定所所长吴小萍告诉记者,在检验中该所发现材料中“罗敏”两个字运笔生涩,有因抖动、停顿而产生的积墨严重等特征。

  “这种现象已不能反映书写者的书写习惯了,存在严重伪装的现象。”吴小萍说。

  谈到司法鉴定中的“伪装”一说,她解释说,“伪装”不等于“摹仿”,“每个人都可控制自己的意志进行故意伪装,所以这个案子无法判断是罗敏自我伪装还是他人伪装”。

  但在“罗敏”二字之后的“代”字却突然运笔流畅,这样的反差引起了吴小萍的注意。

  “这在鉴定工作中常遇到,因伪装人在伪装他人签字时,会刻意模仿或改变本身书写习惯,但之后在写‘代’字时就会放松警惕,不自觉地回到了本人原有的书写习惯。”

  因此,吴小萍认为,这个“代”字就成了鉴定“罗敏”两字的一个有价值的重要特征。

  “这算是一件疑难案件的鉴定。”吴小萍说,为此,鉴定所向南昌市中院司法技术处提出,要求补充罗敏本人提供案前所书写的“代”字,作为比对样本供鉴定需要。

  输了官司 两次状告司法鉴定所

  这样的结果让罗敏无法接受,既然已确定是“严重伪装”,鉴定所也收取了鉴定费,双方建立了委托司法鉴定服务合同关系,没理由不出具“‘罗敏’两个字的鉴定结论。

  2008年5月,罗敏第一次将天剑司法鉴定所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天剑司法鉴定所必须出具对罗敏在“安置协议书”上“罗敏”二字的签名真伪的鉴定结论。

  “罗敏的鉴定材料是按有关程序,由南昌市中院司法技术处转委托到鉴定所的。”吴小萍认为,鉴定所的行为,只须对南昌市中院负责即可。

  2008年5月8日,罗敏在与南昌市房管局的官司中败诉。她认为“天剑司法鉴定所违约不做出鉴定”是败诉的主要原因。

  2008年7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了罗敏的请求。西湖区法院认为,天剑司法鉴定所收取罗敏的鉴定费,并接受罗敏的检材,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鉴定所后以罗敏提供鉴定的材料不符合鉴定要求为由拒绝鉴定,应书面通知送检人,取得送检人的谅解。现罗敏提出要求继续进行鉴定,因该鉴定需要鉴定所的配合,而鉴定所明确表示不能鉴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009年9月21日,罗敏再次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天剑司法鉴定所赔偿自己与丈夫因忙于与其打官司而产生的一年误工费及交通费损失2万元。

  今年3月26日,西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天剑司法鉴定所补偿罗敏工资损失2400元及交通费1140元。法院认为,天剑司法鉴定所以罗敏提供鉴定的材料不符合鉴定要求为由拒绝鉴定,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吴小萍和罗敏都表示不服,均向南昌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南昌市中院尚未对此案开庭审理。

  司法鉴定 何为能鉴定范围法律无界定

  吴小萍表示,南昌市中院司法技术处的情况说明,已证明是因罗敏不提供补充材料,超过了时限,市中院才要求鉴定所退案的。

  这个说法,罗敏并不认可,“我要求的只是鉴定‘罗敏’两个字,我已提供了案前的这两个字,现场也写了几十遍,鉴定范围内材料已足够了。”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在能鉴定范围内、何种情况又不属于材料完整,《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主编、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邹明理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坦言,目前,这种司法鉴定纠纷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方法。

  争议焦点

  鉴定所退案是否属“违约”

  庭审中,鉴定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南昌市中院发出委托鉴定的“委托函”,以证明天剑司法鉴定所只和南昌市中院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罗敏提交了鉴定费收据,证明双方已建立了委托鉴定合同关系。

  此案中,当事双方是否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法律界人士亦观点不一:

  观点1:法院并不是实质上的“委托人”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雨认为,此案中,需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了服务费的罗敏一方才属于委托人,而南昌市中院并不是实质上的委托人,只是从中指定受委托机构,所以天剑司法鉴定所与罗敏之间是形成合同关系的。

  周雨表示,此案可根据委托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天剑司法鉴定所作为受委托人,应当履行提供服务的职责,鉴定所属违约。

  观点2:构成合同关系,鉴定所属违约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揭富民表示,司法鉴定所是在审查罗敏提供的文字鉴定所必备的一切法律文书后,才能正式通知其交纳鉴定费,在接受相关费用后,他们的委托服务关系就已成立,所以形成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只是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合同,可参照一般的委托合同委托代理,,鉴定所属违约。

  观点3:并没构成合同关系,罗敏只是“当事人”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基本事实是错误的。天剑司法鉴定所只接受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同其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罗敏的法律地位是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并不是“委托人”。鉴定所向当事人罗敏所收取鉴定费,是南昌市中院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通知罗敏直接向鉴定所缴纳的,并不能就此认定形成合同关系。

  观点4:构成合同关系,但鉴定所属正常退案

  邹明理认为,此案可以说成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送检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须补充送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被鉴定人不配合的等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均可终止鉴定”,这完全是合法合理的。

  邹明理表示,这个案子属于“需要补充送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情况,所以天剑司法鉴定所有权退回检材,属正常退案。

  □文/图 陆桂林 记者程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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