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隋文 通讯员 杜旭东) 近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子偷父亲的“特殊”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多岁的被告人王某是被害人朱某的亲生儿子,王某自幼由朱某送他人收养,后双方互有往来。2009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相互勾结,由王某首先提议盗窃其生父朱某的奇瑞汽车变卖。2009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王某等三人携带预先准备好的铁镐(片斧),来到朱某家门口,用铁镐将奇瑞汽车的左后车门撬开,刘某将点火开关电线对着后把车开走。三人将该车藏匿于石家庄市南郭村一胡同内。后朱某托人找回被盗车辆。经井陉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奇瑞汽车评估,价值为23000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盗窃公民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前罪(抢劫罪、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其在所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