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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特卖商品、赠品是否应该享受“三包”

打折商品、特卖商品、赠品是否应该享受“三包”

2011-05-03 08: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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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一些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其中“限期特卖”、“买一赠二”、“店铺拆迁,亏本销售”、“打折酬宾”等幌子已经成为很多商家的促销手段。这些商品中不乏假冒伪劣商品,可是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出了问题时,却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少商家往往在销售小票上特意注明“限期特卖,概不退换”、“赠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等字样,消费者持购物小票要求商家退换时,商家会以购物小票上有注明为由拒绝退换或者维修,不少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那么打折商品、赠品等到底是否应该享受“三包”服务呢?商家在销售小票上的“注明”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在此我想谈谈我自己的观点:

  一、打折商品、赠品都是商品,理所当然应该享受“三包”。不管打折商品还是赠品都是以消费者“购买”为条件的,消费者必须先购买商品才能享受打折、接受赠品,因此只要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商家就应该保证商品的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所以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果商家提供的“打折商品”、“赠品”质量不合格,不仅是在欺骗消费者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是穿着“让利”、“酬宾”等华丽的外衣坑蒙拐骗消费者。

  二、商家在销售小票、购物小票上注明的“限期酬宾,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处理商品,概不退换”、“赠品概不退换”等字样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商家不得以“限期酬宾,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处理商品,概不退换”、“赠品概不退换”等字样条款掩盖商品存在的瑕疵,也不得依此免除其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的义务,更不能作为其不承担退换、维修、赔偿的借口。

  三、消费者在购买到的打折商品、特价商品、获取的赠品有质量问题时,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经营者拒绝承担的,应该保留原始购物凭证并及时向各级消协组织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维权途径。(商南县工商局 代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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