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此案,鑫富药业没有举出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任何证据,而法官却无中生有,直接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
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
鑫富药业的《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 )是已被鑫富药业公开的专利技术,既是公开的专利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将鑫富药业“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和喷雾干燥设备技术的研发费用(3100万元)”,判定为被告姜红海、马吉峰、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因侵犯鑫富药业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大鱼,滑稽可笑。
上海是中国大都市,上海一中院法官专业水准非常高,知识产权庭唐震,沈强,胡瑜三位法官缘何会犯如此低级错误?!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是“眼花”还是枉法?
新发药业员工:马 强(实名) 手机,13864740805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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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眼花”法官事件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门峡陕县法院再审开庭,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月,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杨新华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
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涛,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媒体公开报道以来,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错案法官。此外,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