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丰台区育仁里小区的乔女士好心照顾小区内的流浪猫,却因为猫伤人被小区居民告上法庭,一审被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320元。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这起饲养动物责任纠纷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
狗主人被流浪猫抓伤
一审判责三七开
原告肖女士起诉称,今年6月4日上午,她遛狗时经过育仁里小区4号楼5单元,被告乔女士饲养的猫突然攻击她家的狗。肖女士为了保护自己的狗,上前将猫和狗分开,结果被猫抓伤。肖女士自行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肖女士属动物咬伤,三级暴露。肖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乔女士支付医药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乔女士辩称,肖女士所说的猫是育仁里小区的一只流浪猫,她只是偶尔喂喂它,猫的行为和她没关系。根据小区内摄像头拍摄的画面,肖女士当时遛的是大型犬,没拴狗链,导致狗突然蹿出进攻路边猫,猫才开始反击。在猫随后逃离过程中,肖女士追上去踢了猫,把猫踢出一两米远,才被猫反击所伤。此事是因肖女士违规遛狗,并主动对流浪动物进行了攻击才发生的,肖女士应对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易在被告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乔女士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肖女士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为30%。肖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系其合理损失,乔女士理应赔偿。精神损失费一项,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乔女士赔偿肖女士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
判决后,乔女士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平时只用小碗装了猫粮在室外喂养,很少让流浪猫进屋,她不是流浪猫的饲养人。小区里的爱猫人士也在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结果,“喂流浪猫本来属于爱心行为,如果喂了猫就要对它负责,那以后谁还敢喂啊?”
焦点
被告是否长期喂养
成为饲养人
今天二审开庭,法官在询问了事发经过后,又详细询问了被告乔女士投喂的时间地点和投喂方式以及是否将流浪猫带回家住宿。审判长将此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抓伤肖女士的流浪猫是否为乔女士所养。
乔女士今天没有来到法庭。她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乔女士家里也养猫,家里有猫粮,她平时和其他小区居民偶尔会对小区里一些流浪猫进行投喂,时间地点并不固定,抓伤肖女士的流浪猫在小区里出现的时间也不固定,乔女士并未将猫带回家中饲养。
而原告肖女士的代理人指出,有人在事发后看到这只流浪猫出现在乔女士家中,乔女士长期喂养流浪猫,对猫已经形成收养关系,所以对流浪猫有管理的责任,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单独列为一章,该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其饲养人和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问管理人在动物管理过程中有无过错。
法律人士指出,对于流浪猫狗伤人案,并不是喂养过这些猫狗的人都要承担责任,而是只针对那些经常喂养固定的流浪猫狗的人,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关系。在国外,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现象
喂养流浪猫狗
频频成被告
对于乔女士被判赔偿医疗费的案件,不少人会感叹,好心没好报,谁做好事谁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