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北京市已发生多起流浪猫、流浪狗伤人,好心喂食者被判赔钱的案件。家住北京房山区的崔先生出于同情,常给一只野猫喂食,不想野猫抓伤人,崔先生以“饲养人”的身份被房山法院判赔300余元医药费给伤者。
去年丰台法院也曾对另一起流浪狗喂养人被判赔偿医疗费的判决。58岁的高女士在等待电梯时,被跟随王女士一起乘坐电梯的两只流浪狗的叫声所惊吓,导致高女士出现肢体麻木等症状被送至医院。高女士把王女士诉至法院。丰台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医疗费769.31元。
丰台法院认为,王女士虽然并非引起纠纷的两只狗的所有人,但其曾喂养过两只狗,并收留过它们一段时间,由于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在两只狗跟随其下楼时,其与狗之间即建立起临时的管理关系。王女士虽出于善心照顾这两只流浪狗,但在照顾时也应承担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对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记者手记
责任心比爱心更重要
此案中,原告肖女士爱狗,被告乔女士爱猫,她们都该是富有爱心的人,但是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她们的“爱心”都有过错,都要为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其实,法律并不反对人们爱猫、爱狗,只是要求人们在做好事的时候,也要负起责任来,首先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法律不会因为你做了好事,就免除你应该承担的责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应该习惯性地考虑做事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即使是出于善心做好事,也要把好事做到位。
有人认为,从对养狗的态度,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在美国,养狗有许多很明细的法规,被狗咬伤起赔点至少5000美元,还会附带有其他赔偿,要是咬伤了小孩的脸那就是上百万的赔偿费。每一个乐于炫耀名狗的美国人都会为狗买保险,这种保险包括理赔咬人、咬别的动物、咬坏东西、兽医保健等等,缺一不可。据说凡是在大街上遛狗的大都是富人,因为他们肯花钱驯狗不咬人,甚至连猫也不敢咬。而穷人的狗没钱训练和买保险,于是大多被关在院子里不让出门。(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