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个匪夷所思的债主。
当债务人无力还债以土地抵债,2005年法院裁定30日之内须过户,但债主却置之不理。8年至今未过户,该土地还在负债累累的债务人名下。
法律规定2年内必须处分因抵押取得的不动产,但2005年至今,4个2年过去了,这个债主还是不急不慢至今未处分。
这个债主是陕西西安雁塔区信用合作社开发区分社(以下简称开发区分社)。债务人是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由他们之间债务引发了一系列涉及司法公正事件让俞学文等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连续三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质询案,要求彻查。
俞学文透露,根据最近掌握的材料,这个奇怪的债主开发区分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却在违法开发房地产,同时还涉及集体资产的流失和恶意输送侵吞。中新网记者为此赶赴陕西西安展开调查。
2004年,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因无力承担11320万元贷款,与陕西雁塔区信用合作社开发区分签订《以物抵贷协议》,将位于西安高新区高家堡一块93亩的住宅用地抵偿给开发区分社。西安雁塔区法院2005年11月做出的裁定,将该地块全部抵偿于开发区分社。并要求在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副主任范向阳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撰的《执行工作指导》中表示质疑,他认为根据规定,雁塔区法院当时只能管辖200万元标的以下的执行案件,此案的受理法院只能是陕西高院。雁塔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但债主开发区分社似乎并不珍惜这一难得的违规裁定,不仅30天,至今该地块还是没有过户。该土地还在负债累累的债务人现代农业名下。
“这是对集体资产和信用社股东非常不负责的行为”,协助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案进行调查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沈琪认为,由于一直没有过户,法律上可以认定该地块还是属于债务人,金融机构资产安全从何谈起。
事实也证实了沈琪的观点,由于债务人现代农业牵涉另外债务,目前该地块被当地法院查封。
而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性金融机构因抵押权等取得不动产,应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认为,该规定处分的意思是出让,开发区分社应该在两年内通过法院拍卖等形式出让抵押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债务。因为对于银行而言,流动性管理是银行监管的第一要义。
但开发区分社8年按兵不动。
奥秘在哪里?
7月31日,记者来到西安高新区高家堡,奥秘开始露出端倪。在车水马龙的马路边,该地块几幢高层拔地而起,一个名叫星都会的楼盘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发之中。
在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转达记者的材料中称,开发区分社在违法开发房地产。因为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行金融机构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银行如果可以开发房地产,不仅存在资金风险,而且还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那是天下大乱,因为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产业,银行拥有企业无法比拟的资金优势”,协助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案进行调查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沈琪认为。
开发区分社开发地产似乎蓄谋已久。
2004年与现代农业签订的《以物抵贷协议》约定,“乙方(雁塔信用社开发区分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从事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需甲方(现代农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时,甲方应提供方便。”
2010年7月5日,开发区分社又与西安浐灞生态区恒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内容称,开发区分社已与西安浐灞生态区恒隆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块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而建设单位为现代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