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公示

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06-21 08:42:27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有关的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方可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案人是法制委员会的,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发送给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及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收集整理的意见和相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送法制工作委员会。

  •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