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蔡岩红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今天表示,国税总局经商财政部同意,将采取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同时,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上限调为10万元,预计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即应纳税小微企业85%以上都可享受优惠。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提醒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要求补送资料,这样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