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讯 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高中荣
近年来,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进行了积极地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如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来看,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到位、监督面狭窄、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等,具体表现在: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存在重视程序性监督,忽视实质性监督,重决议、轻执行的问题。
二是一般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的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运用的少,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缺少生机与活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是提建议意见多,跟踪问效少。对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实、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很少跟踪问效,往往是雨过地皮湿,监督走过场。
二、影响和制约地方人大监督实效的原因
1、监督意识弱化。无论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来说,都存在着意识弱化的问题。地方人大大多数领导都是从党政部门过来的,在思想上总有一种“退二线”的感觉,因此开展监督不愿较真,从而导致了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愿,在行为上存在规避人大监督,办理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敷衍了事。
2、监督制度缺位。监督法的实施,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执法检查等有明确规定,但对个案监督、述职评议、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等方面的监督缺乏有效依据。
3、监督能力不高。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快,人大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地方人大面对庞大的“一府两院”,显得人员缺乏,素质偏低,能力不强。有的地方人大在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的高低、代表的阶层,而忽视其参政议政的能力,造成了少数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监督作用发挥不够。
4、监督效果较差。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基本上都采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执法检查等程序性的监督方式,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实质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很少。对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不好,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形象。
三、提高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对策
1、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健全地方人大监督体制。在充分运用听取汇报、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票决、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的同时,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切实担负起人大监督这一神圣职责,有效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突出人大监督重点,提高地方人大监督效果。坚持“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原则,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关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通过“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彻底改变以往审过、查过、被监督对象报过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状况,紧紧抓住决定、决议、审议意见的执行与落实等关键环节,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做到问题不解决,监督不松劲。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将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和干部的任用考核相结合,真正做到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