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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发现方法

2014-11-13 09:42:35 来源:商洛之窗

   “线索来时终觉浅,案件明时方知难”,一、两页的举报信与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判决之间的差距较大,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凝结了办案人员大量的心血,但是线索是整个案件的突破口,而案件线索的贫乏已经成为制约贪污贿赂案件查办的瓶颈,如何解决案件线索少,立案质量不高的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笔者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发现方法,结合工作实践浅谈一下个人的一些意见。

  一、发现和搜集案件线索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线索举报多,但成案率不高
  1、某些案件线索的举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有些举报材料上反映的问题较多,但属于纪检、公安、国土等其他部门管辖。比如一封举报信举报的土地纠纷问题属于国土部门管辖,个人生活作风问题,招待费开支混乱问题属于纪检部门管辖,职务侵占问题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2、某些举报人出于其他目的举报,一方面举报失实、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把检察机关当作他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使用。比如某单位甲、乙两人竞选副局长职位时,甲方让他人捏造举报信举报乙,检察机关在不知竞选一事介入后,“乙方被检察机关调查一事”使甲竞选成功。还有就是多届村干部换届选举前举报信突增,选举的双方或多方都想通过检察机关介入使对方受损、自己当选。
  3、某些举报人获得利益后,不再配合检察机关办案。
  某些举报人的真实目的不是想告倒对方,而是想自己获利。比如甲乙双方都想争取某个大棚蔬菜项目,结果甲争取到了,乙没有争取到,就举报主管大棚蔬菜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丙有经济问题,丙知情后让乙也获得相关利益,乙就不再告状,也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
  (二)、等、靠、要的线索收集模式仍然存在,缺乏主动性
  1、线索收集模式转变较慢。有些办案机关仍然存在等举报信,还有些依靠纪检、公安等部门移送线索。在实践中,发案地矛盾尖锐时举报信数量突增,有时举报信一投好多份,给纪检、检察、公安、政府等多部门分头举报;但是对于案件涉嫌的人员矛盾不突出,人际关系缓和时,难以出现举报信,比如行受贿案件,证据较单、行贿方往往是既得利益者,受贿方也是得到金钱或实物利益,难以出现矛盾。
  2、办案人员缺乏主动收集和分析线索的能力。在一个案件侦查中,往往会出现其他案件事实,人与人不是孤立的,案件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寻找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点,案件之间的联系点。有些办案人员存在就案办案,不去主动拓展案源,不去深入思考。比如检察机关在清理账务时发现某国家单位财务管理人员李某挪用单位公款3万元,在办理案件中李某辩解该3万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但具体开支家庭成员并不知情,在办案人员深入了解后发现,李某近期可能涉及的经济活动是争取一套经济适用房,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李某将挪用的3万元送给了主管经济适用房审批的房改办领导吴某,从而发现了吴某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
  3、单纯一个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少,多个部门共同管辖的案件线索增多,但部门之间办案协助有待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多是从一些违纪、违反其他部门规定开始的,在案件的管理上,需要多个部门协助。比如检察机关查办的某村支书王某贪污一案中,该举报线索反映了多个问题,县委召集了十几个单位共同协助,就王某涉及的贪污、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个问题,交由检察、公安、纪委、国土、镇政府等多个部门参与办理。而有时一个单位接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时并不一定移送,协助,这就导致某些案件线索得不到有效查办。
  二、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把握案件线索发现的主线。

编辑:余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