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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发现方法

2014-11-13 09:42:35 来源:商洛之窗

  有的案件线索没有可查性,但是通过该案件线索的摸查可以掩盖办案机关的真实意图,为有价值案件线索的侦查提供掩护。比如检察机关发现某镇一名长期上访的举报人反映其低保资金没有兑现,后经调查确实没有兑现,村干部及镇民政干事称因为村上经济困难,该举报人的低保补助款就一直放在村上,有多人参与开会研究,且村上有会议记录。在深入走访多个低保户后,发现该镇民政资金管理混乱,但是没有发现犯罪,可是该镇有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敬老院,由民政干事管理,经过突击查询银行账户,敬老院账册,发现该民政干事和上届民政干事均涉嫌贪污集中供养五保户补助,为了麻痹对方,检察机关一方面打着解决上访问题的幌子,另一方面深入调查发现贪污犯罪,快速侦破案件。
  (五)、核定表册、入户调查
  在没有案件举报时,也可采取对于低保,移民搬迁、扶贫资金等涉农补贴入户调查,特别是去一些交通偏远,信息闭塞、经济条件差的地方,向群众了解,必要时可以隐藏身份,以做社会调查的方式进村入户。比如检察机关在查办某镇民政干事黄某某贪污案中,深入走访群众,特别是走访该镇较偏远村、组,将民政补助兑现表与群众核对,从中发现很多人没有领到补助,经调查黄某某将部分民政补助款项贪污。
  (六)、审查突出重点
  有一个举报信,办案人员发现反映的是被举报人胡某招待费开支混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这些都是纪检部门应该查的,而不是检察机关应该查办的,但是该举报人是某单位的一把手,该单位近几年内大的经济往来只是建设单位职工家属楼,经检察机关深入了解该单位职工家属楼建设账目,以及了解施工单位、居住职工,发现胡某在家属楼建设中有贪污问题。可见,在案件线索的分析中,首先应抓住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其次应抓住涉及贪污贿赂案件问题的重点,一般是工程建设领域,涉农资金等领域的重点资金问题。
  (七)、从被反映人职务入手,分析其利用职务之便的渠道。
  主动寻找被反映人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分析案件关系中何人有职权及有何职权。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比如有一封举报信反映经营沙场的屈某有经济问题,原因是屈某某的沙场有多个股东,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举报信反映屈某把共同投资的钱胡支乱花,账务不透明,但是屈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就是侵占资金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将该沙场账务予以调取,发现一张“供电花费2万元”的票据,没有开支明细。办案人员分析用电的审批职权在于供电所,就将屈某与账务人员均进行调查,他们最终交待为沙场用电的变压器增容,给镇供电所所长王某某行贿2万元,但因股东纷争,又将2万元要回,还没来得及改变账册就被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了,王某最终的得到应有刑罚。
  (八)、加强部门之间“强强联合”
  检察机关与纪委、公安等部门既有合作的传统也有各自的分工,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移交,对于一个案件线索涉及多部门管辖时,共同配合快速侦破案件。
  总之,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收集是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第一战,“初战告捷”才有打胜仗的底气。检察机关应从多种渠道,多种方法发现和收集案件线索,将贪污贿赂案件工作推向深入。
  (供稿:丹凤县检察院  张超)

编辑:余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