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成宝仁转到汉中天主堂医院充医生,1952年人民政府接收天主堂医院改为南郑市人民医院,留成充外科主任。1954年省市两医院合并后,成仍充外科副主任,1959年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亡。
我自1924年1月先后到南郑、安康法院供职,终日埋头办案,与社会人士交往极少,左右邻人,多不相识,确实减少了很多烦恼,诉讼人是不敢登我家的门的。1944年7月我调充安康地院首席检察官,与各机关领导,也接触不多,为时只9个月,我就于1945年4月调任南郑分院首席检察官,位置较高,按当时官场习惯,新官到任必须先去拜访当地各机关首长,借以相识(我当时访过李宗仁)。各机关举行宴会,分地两院院长、首检被邀参加,我们是照吃不误,但决不还席,法院更无举行宴会请他们吃饭的事。有时各界开什么大会,我们也去凑凑热闹,但是一言不发。至于所属各县司法的同事来访,有时给我们带些土特产,我们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只好收受,我与段韶九照例是合伙请其吃一顿小饭馆,以表心意,但总不免有变相贪污之嫌。
1924年1月前后我充南郑地方检察厅书记官时,有一法警忘其姓名,于某夜代诉讼人给我送来礼物一份,经我对其大加斥责后令其带走,并于翌晨报知检察长赖毓灵将该警开除。
大约在1931年我任南郑分院检察官时,侦讯一案,曾令某人找保,按规定被保人应购买部制保状,需费二角,承办法警梁庆元向我报称被保人身无分文,无钱购状,我说可用保条代之,这种保条是由院自制,专供无钱购状之人使用的。第二次侦讯时,我问明被保人找保时是将钱交给梁庆元代购了保状的,梁也无法否认,我认为梁侵吞保状费二角,为数虽微,但其欺哄长官,情不可恕,当即将梁收押,发交南郑地院检察处起诉,经该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个月。后梁刑满释放,忽来我家,我疑是来对我报复,吃了一惊,不料他向我跪下,磕了几个头,口称“谢恩”而去。
大约在两年后我调任南郑地院推事,审讯一民事案件,发现执达员靳德寿接受了诉讼人几元钱,我当即报知院长张炳炎将其开除。
约在同时地院法警钟洪贵送达一个刑事文件,受送达人给了他一元钱,而在送达回证送达费栏内填了“一元”字样,按规定民事案件的送达费,才能向诉讼人收取,刑事的送达费应由公支付,钟洪贵收钱后不知受送达人已在送回证填明,即将回证交还书记官,承办书记官发现此事,报告院长即将钟开除。
在抗战前法院对于法警及执达员的稽查是很严格的,抗战以后法币贬值,物价大涨,公务人员生活困难,警员出差吃诉讼人一顿饭,收几个钱的事,在所难免,但无人告发,法院也未查究。(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