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昨日西安市法制办发布《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活动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或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等8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西安市在2000年就出台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可由于时间太久,有些规定需要修改,此次《意见稿》是对该条例的修订。(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