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征求意见,拟对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采用著作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文字作品按每千字300元发放稿酬。
据了解,意见稿适用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和辅导材料等),是指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使用的教科书。
意见稿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意见稿规定,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称、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编者)姓名、作品字数、出版时间等。
教科书汇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