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借用的机动车肇事,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机动车出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这要视情形而定———
出借车辆肇事 车主应否担责
均为出借车肇事两车主责任不同
有这样两起案件,同样是将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后肇事,就机动车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两地法院的判决却截然不同,其中一名车主承担责任,另一起车主却不承担责任。
2012年9月,李某驾驶拖拉机在沙河市境内行驶途中,与程某驾驶的无牌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3564.69元。经有关机构鉴定,程某的摩托车损失价值为2490元,支出鉴定费200元。李某驾驶的肇事拖拉机,实际车主为陈某,李某系借用陈某的车。此前,该车以陈某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今年初,程某起诉到沙河市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沙河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拖拉机与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此,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不应承担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程某损失29024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程某损失6756.4元。
按照判决,肇事拖拉机车主陈某不承担责任。
相对于陈某来说,内丘县的庞某同样是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却没有逃脱干系。沙河市法院判令其对一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该事故发生在2008年。当时,王某驾驶庞某所有的轿车,在邢台市区行驶时,与郭某驾驶的低速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低速货车损坏,损失价值为2366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车。2011年,郭某起诉到邢台市桥西区法院,请求判决令王某、庞某赔偿损失。
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车,与原告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及车上人员受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庞某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郭某车辆损失23660元、车损鉴定费等26030元。庞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车主是否担责以有无过错为据
为什么同样是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同?事故发生后,车辆出借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就此,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福生作了解释。
陈福生介绍说,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出借机动车的车主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出借车辆肇事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车辆出借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