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是过错?陈福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界定。据该司法解释,车辆出借人在车辆行驶手续不全、车况存在缺陷、借车人无驾驶资格或酒后、身体异常等情况下,仍将车出借给借车人,应认定车辆出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车辆出借人就应当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沙河市法院、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分别审判的两起案件,判决结果都是适当的。”陈福生认为,在沙河市法院审理的那起案件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车辆出借人陈某存在过错,故陈某不应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责任。在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审理的那起案件中,庞某将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存在过错,理应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