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司法界人士分析此案时认为,按照陈某辉目前的身体状况,判刑后,估计监狱还是不会对其收监。
一位法官也坦言,陈某辉第一次诈骗被判刑后,再次诈骗,社会危害性极大,若不收监教育,无法对她进行彻底改造。
以案说法
监外执行有漏洞 监管有难度
“监外执行体现我国司法对某些罪犯的人性化处理,但个别罪犯不懂得感恩,不改邪归正,反而利用自己有病的身体再次犯案。”泉州某基层法官告诉记者,他们法院调查的一项数据显示,每年都有这样的罪犯出现。
“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泉州市一位司法行政部门官员,并不否认目前存在的尴尬现状。
这名司法人员介绍,先前的情况是,监外执行的罪犯,一般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罪犯要离开居住地,要进过严格审批程序。但实际上,公安机关本身日常工作繁重,哪有那么多时间去管呢?往往等到这些罪犯出事了,公安机关才发现罪犯已脱管好长一段时间了。“即便是父母都不一定能看好自己的孩子,公安机关也不可能派人24小时监督监外执行的罪犯,靠的还是罪犯的自觉——服从管理,不再犯事。”
破解之道
社区矫正 形成社会共同监管
如何更加有效监管监外执行的罪犯,这是国内司法界不得不面对的大问题。
泉州市一位司法行政部门官员说,明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因此,今后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求在社区进行矫正。“但这些措施还是不够的,要有效监督,还得形成社会共同监督机制。”(□东南早报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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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相关通知规定,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刑法院,并抄送检察院。
相比逍遥法外
更可怕的是倦怠
□天涯倦客
恃病在身的陈某辉,两度行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