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收监,司法部门很是纠结。
但实际上,细究起来,应该纠结的,不是现在,而是当初。
陈某辉有重病,只要符合条件,监外执行该执行就要执行,而且要执行到位。
可现实呢,戴罪在身的她,完全脱管了,这样才得以再次作案。
脱管事件暴露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漏洞,以至于“暂予监外执行”,实质上变成了“永久监外执行”,“监外犯人”实质上变成了自由人,法律严肃性大打折扣。
陈某辉之所以这么多年能逍遥法外,与其说是制度的缺陷,还不如说是已有的法规没有得到履行。
尴尬如此,那试问是不能还是不为?
法律法规本身的漏洞和不足,我们当然只能静待权力部门的修补和修正,比如明年起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管理。
可是,无论制度怎样密不透风滴水不漏,也无论法律法规多么无懈可击,如果缺乏有关部门的切实履行,再美好的制度也只是花瓶摆设。(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