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知名网友周筱赟在微博报料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竟下发文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被判缓刑者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周筱赟认真调查这61人的资料后发现,被判刑前,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因受贿罪入刑。
30日晚,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重新安置这61名入刑人员,是按照国家、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文可依。
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重新安置缓刑人员
周筱赟贴出的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9日,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方法》。这份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的文件开头就写明,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对2004年11月11日前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刑人员刑满后重新安置。
该文件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如被判缓刑的,在2009年12月前已经可以退休的,公务员降三个职务等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降两个等级,确定好退休费后退休。缓刑期间不算工龄。
周筱赟调查发现,这61名被判刑人员多数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获刑,根据该文件精神,重新安排工作享受进入编制的待遇后,或退休,或吃空饷。比如,原阜宁县商业局公务员赵 ,因多次受贿,在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3年。随后,赵 被安排到阜宁县环卫所。阜宁县板湖镇原副镇长、派出所所长席 因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判缓刑,后被安排在阜宁县阜城镇机关。
周筱赟说,被重新安排工作后,有些人根本不到新单位上班,却依然享受在编人员待遇,白拿工资奖金,纯属吃空饷。到达退休年龄的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待遇,没到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
人社局称确有其事
有关安排不违规定
30日下午,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义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承认,网上传的“阜政办发[2009]152号”真实存在。不过,他说,对这61人的处理,完全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政策,“有省人事厅的文件作为依据,不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
阜宁县外宣办也向记者证实,该文件是真实的。
30日晚,该县给羊城晚报发来的调查回复中详细列举了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如江苏省政府1983年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所在机关报经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县以下的报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分配适当的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表现不好,决定不再留用的,须办理开除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办理。1999年,国家人事部也有类似规定。
阜宁县称,他们是依据这些政策安置缓刑刑满人员的。不过,阜宁县安置缓刑刑满人员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之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办理开除手续。
安置这些缓刑刑满人员时,原在行政机关工作的,要安排到下属事业单位;无下属事业单位的,个人联系接收单位。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安置。
按省里规定可辞退
阜宁县各方拒回应
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阜宁县以2004年11月11日为界,主要是因为这一天江苏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对其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