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发生了上述命案。
【作证】
疑犯经鉴定没有精神病
与往常刑事案件大量引述书面证据材料不同,今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要求强化证人出庭,鉴于本案又有两大疑点,为此昨日法院通知了王安的继父黄大炜及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两名鉴定员出庭。
两名鉴定员均表示,2012年6月11日,接受预审单位委托已经对王安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当时发现他并没有精神病家族史,只是为人性格内向、有些急躁,但生活状况稳定、无精神异常表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至此,检方认为本案两个争议焦点已经明晰,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起,王安没有精神病,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王安的指定辩护人也选择做有罪辩护,认为王安的行为构成犯罪,“拿《弟子规》去衡量规范弟弟的行为”,具有激情犯罪的特征,建议从轻处罚。
“我就是想管教他,结果一时冲动酿成大祸,希望早点出来孝敬父母。”临被带出法庭时,王安断断续续地说。而黄大炜提出了高达150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并拒绝调解。
本案未当庭宣判。
■ 庭审对话
“可能人格有缺陷,但不构成精神疾病”
公诉人:性格缺陷对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影响吗?
鉴定员:本案中我们综合分析,王安在打工、生活时能够建立比较融洽的社会关系,维持稳定的适应社会的能力,不构成人格障碍的程度,他可能人格有缺陷,但只是在正常的人格范围内,不构成精神疾病的诊断。
公诉人:分析中提到他多心,这算不算有思维障碍?
鉴定员:询问过被鉴定人,发现2009年到母亲处生活之后,曾经担心母亲和继父背后说他不好,所以比较多心,这是正常心理状态,因为他8岁父母离婚,25岁才跟母亲联系起来,他对母亲及继父比较敏感,这是基于常规的,不构成病理性思维,排除了构成精神障碍。
法官:他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开始实施侵害行为之后,是否始终具备辨认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鉴定员:我们做出的整体评定是他精神状态正常,这就包括他一贯的表现以及实施违法行为时的表现。案发时,据他称他弟弟出言不逊激惹了他,这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是间接性的心理纠纷。因为他2012年1月28日离开家时跟母亲有不快,等他案发前回到住处受到弟弟言语的激惹,那他随后的作案属于正常的转移发泄,情绪激动时的所为。
■ 追访
疑犯之母放弃民事索赔
据法院透露,开庭前被告人、被害人共同的母亲安丽华放弃了本案中的民事索赔,昨日她也没有露面。
安丽华哭完了整个庭审4小时。她说,自己与王安的生父是因为家庭暴力分手,当时一直想把王安接回来,但对方不让。
在王安、黄某两个儿子之中,安丽华表现得一视同仁,只是因为脾气急躁才跟王安发生过争执。
如今,一个儿子死了,另一个可能被判刑,安丽华的姐姐说,出事后安丽华精神崩溃,“既没法怨恨大的(王安),又心疼小的(黄某)”,而安丽华与黄大炜也经常吵架,二人已经不住在一起,一家人所受到的伤害不是一纸判决所能修复的。(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