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案件中的朱某想以“零口供”的形式逃脱法律制裁,是不可能的事。
小偷:
以为零口供可以脱罪
这名姓朱的男子交代,他是一名老手,有过案底,一年前出狱后,听说对残疾人作案有宽大政策,便找来书本和视频,花了两三个月的时间自学简单的手语。男子称,他自学手语后,这还是第一次出来作案,没想到就被逮了个现行,心想既然被抓,那就试着装装聋哑人,“没想到,说梦话的习惯装不了……”
“他还是多聪明的,不过没走正道。”民警称,朱某竟然是自学的手语,在他们看来,还是学得有模有样,要是他把这些精力放在正道上,说不定还会有一番作为。
民警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即便朱某自始至终不开口,即使真是残疾人,但在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警方同样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确实遇到过一些嫌疑人装聋作哑,企图以“零口供”的形式逃脱法律责任,但最终都难逃法律制裁。
目前,朱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双流公安刑事拘留。(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