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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假发票 维护税收经济秩序

拒绝假发票 维护税收经济秩序

2014-06-12 10:22:37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问答宣传(二)


  问:为什么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答: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侵蚀国家税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安全,而且也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条件。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其他制假、售假案件交织在一起,与地下经济及其他非法活动密切相关,成为导致社会治安环境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于这类犯罪活动、犯罪团伙必须追查到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问:今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是什么?
  答:加强对制售假发票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查处整治,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要案件;重点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集中的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大力整治发票“买方市场”;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切断发票违法信息传播途径;进一步完善网络发票系统建设,推进网络发票试点覆盖面,提高发票管理现代化水平。
  问: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非法制造(包括伪造、擅自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犯罪。
  问:《刑法》中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构成犯罪的是如何定罪处罚的?
  答: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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