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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015-05-05 09:09:58 来源:

  杜书华
  开栏寄语: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信访工作法治建设年和《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如何深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打造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既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对信访部门执行力和创造力的重要考量。为此,市信访局与商洛日报社自本周起在本报二版开设“商洛信访”专栏,旨在宣传法规、解读政策、指导业务、交流工作、助民维权。信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商洛信访”是一个大众化的栏目,关系千家万户,我们热切期盼您的参与,敬请关注。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有言论、游行、示威等自由,有批评、建议、控告等权利,《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实行法治信访,保障公民的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信访工作职能要法定。要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明确信访工作职能、厘清信访部门职责是关键。信访工作的法定职能是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信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协调、督查信访事项,并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信访工作不能充当“收纳筐”“万金油”“消防队”“和事佬”,不能越俎代庖逾越法规。
  群众维护权益要守法。《宪法》和《信访条例》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广大群众要自觉守法、遇事靠法,维护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优先选择法定途径。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逐级走访,不聚集、不越级、不非访,不出现《信访条例》所列举的六种禁止行为。
  解决信访问题要依法。解决信访问题依法是原则,法治是底线。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体地位,树立法律在解决信访问题时的权威地位,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信访人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依法有理的诉求及时解决不欠账,于法无据的诉求依法行政不迁就,切实做到依法按政策解决和化解信访问题,让信访群众真切感受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涉访违法行为要法办。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宪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作了限制。要坚决防止任何人以信访维权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对任何涉访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坚决依法打击。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坚持法治,讲究政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的原则统一思想,对《信访条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和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严格依照《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果断处置,轻则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重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