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赵 丽)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加工翻新金银首饰为幌子的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违法所得843元被依法追缴后返还各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至8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某(在逃)驾驶小汽车流窜作案,以“加工翻新旧戒指、旧手镯等金银首饰”为幌子走街串巷招揽生意。二人在车辆后备箱内安装伪装加工设备,趁被害人不备,用假冒金银制品调包窃取被害人的首饰、旧手机等物品,同时还向受害人收取加工费牟利。
2024年8月16日,二人在山阳县某镇作案时,一次性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505元。截至案发,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843元。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王某还主动向部分被害人退还了加工费及被盗金银首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加工翻新首饰之名实施秘密调包盗窃,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流动商贩提供的加工、维修等服务时,务必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切勿轻易将贵重物品交予陌生人处理,避免因轻信而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