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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价”该如何计算?

2011-01-26 16: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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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地域、同类型的事故,“命价”的计算不同。例如,不同地域的矿难,“命价”可能不同。2005年12月23日,河南轩瑞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郭家沟采矿点发生事故,导致2名民工窒息死亡。每位死者家属获得的抚养费、安葬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计9.4万元。2004年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发生矿难,每位死者家属得到了5730.6元的丧葬补助金与45844.8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矿井发生透水特大事故,每名死难的工人家属获得赔偿4万元。又如,不同地域的交通事故,补偿数额也不相同。四川在线2005年12月26日的报道说,养父被车撞死,12岁的养子获赔44000元(车主已先支付其丧葬费6220元)。《广州日报》2005年12月26日的报道说,儿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被撞死,60多岁的黄婆婆得到21万余元补偿费。再如,关于工伤死亡的补偿,根据中国新闻网2005年12月27日的报道,香港的补偿额由最低30多万至176.4万元,但澳门的补偿额则由12万元至40万元。中国内地则比较低,例如,2000 年9月3日,三峡大坝工地3号塔带机一吊耳根部突然断裂,造成了3死31伤。3位死者家属各获得了8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工伤赔偿。

  在不同的国家,同类型事故的“命价”计算也不相同。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CJ6136麦道客机在机舱失火后,坠入大连附近的海域,机上旅客和机组人员共112人全部遇难。在“5.7空难”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旅客没有购买航空人身安全意外险。根据国务院《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这些旅客的亲人将最多只能从航空公司得到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但是,同样是飞机失事,国外航空公司给遇难者家属的补偿相对较高。例如,2000年,新加坡航空公司的客机在台北机场失事,导致83人死亡。事后,新加坡航空公司宣布对每位遇难者的家属提供40万美元的赔偿。

  虽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官方“命价”计算标准不同,但是,同一个事故中,例如前述“5.7空难”中,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职位等等的不同的人们,获得的补偿却是相同的(排除是否购买保险的因素)。

  我认为,“命价”的计算不能搞“一刀切”,如果将不同的人的“命价”整齐划一,这从道理上是讲不通的。例如,科学家爱因斯坦与某个农民相比,谁的命更值钱?你可能说,生命不能俗化,高贵的生命怎么能估价呢?而且,你可能认为,由于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生命都是至高无上的,都是无价的,所以,一定要估价的话,爱因斯坦与农民的“命价”应该是一样的。我认为,衡量一物价值的最好的办法,是假定失掉这件物,因为这样就可以确定由它决定的边际效用。也就是说,看失去一件东西,可能给你带来什么样的损失。那么,人类社会失去爱因斯坦与失去一位农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相同吗?显然不同。所谓“生命无价,人人平等”,这样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

  人人都知道,生命一旦失去,将无法挽回。除了极少数为了后代的幸福以及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换取金钱的极端分子,没有人会为了金钱而出卖生命。不过,万一发生了意外,所谓的“无价”的生命,就需要“估价”了。譬如说,肝癌患者,只要买得起昂贵的药物,或者能够支付一定的大价钱换肝,就可以尽享天年。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死于肝癌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所以,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
  由于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相应地,每个人的“命价”应该是不同的。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不同,支付意愿也不同,“命价”就不可能相同。因人而异的“命价”,才真正体现了平等,但其前提是大家面临相对科学的算法。譬如古代贪官犯了死罪,可以用银子赎罪,但是,不同级别的官员,价格不同。一、二品贪官犯了死罪,法定赎金是一万二千两银子。坚持“一刀切”,如果统一按照高价赎罪,那么,大多数人只好一死了之,因为,普通百姓一年收入几十两银子就算不错了。这样一来,赎罪制度形同虚设;如果按照低价,如一千二百两银子即可赎命,就会纵容官员犯罪。清朝各省的总督巡抚,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一万两,够他们赎八条命了。

  如果抛弃“一刀切”,而考虑个体差异因素,那么如何科学计算“命价”?从本质上讲,“命价”是一种价格,跟一般资本物品的价格计算原理相同。所以,一条命的“命价”,就是这条命的未来收入的折现值。我认为,人生就是一系列的事件,如果刻意将人的一生划分为一个个的月,每个月都会有收入(包括有形的收入、无形的收入,工资收入和非工资收入等等),这些收入排列起来,就是一个收入川流,将所有的收入折现加总,就是这个人的资本价值,也就是这个人的“命价”。

  不妨举例说明。假设张三和李四,张三年薪80000元,李四年薪90000元。二人的工作性质相同,性别相同,年龄相仿,但是,李四的工作比张三的多了1%的“死亡机会”,在经济学眼中,这10000元便是“风险贴水”,而他的“命价”就是:10000×(1÷0.01)= 1000000(元)。

  当然,我的上述分析不是教人“收买人命”,而是指出生命有潜在价格。除了极少数为了后代的“幸福”而不惜牺牲生命而换取金钱的极端分子外,没有人会为了金钱而出卖生命。不过,万一发生意外,作为“无价之宝”的生命是需要折现的。(本文原载《幸福经济学》一书,福建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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