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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价”该如何计算?

2011-01-26 16: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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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山

  人们常说:生命是无价的。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无法计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人的生命是可以估价的。古今中外,都存在“命价”的计算问题。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成文法典中,赔命价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的《阿奎利亚法》规定:“如果某人非法杀死一名他人的奴隶或者一个属于牲畜的、他人的四足动物,他将被判罚按照该物在当年的最高价值向所有主赔偿。” 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中规定了各个等级的人命价格:贵族最高,自由人次之,奴隶最贱。该法典还规定,杀死女性要赔偿更高的命价,而且,赔命价一般在一百金币以上,平民承受不起。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第2章第178节经文规定:“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命价”计算历史更为悠久。早在夏朝,可以“二千馔”折抵死罪(《史记·平淮书》:“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据悉,当时,1 馔等于6两铜。那么,在夏朝,一条命可以值12000两铜。秦朝法律规定,可以用金钱等形式赎免耐、黥、迁、宫、死。《唐律疏议》规定: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或者“笃疾”,犯反逆杀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刑部、大理寺应就其罪状和身份,报请皇帝裁决能否适用赎刑。《辽史》卷115记载,西夏的党项族明令:“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这是“命价”一词在中国古书中最早的记载。《金史》卷1记载,女真族有这样的习俗:“杀人者,偿马牛三十”。《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白银四十二两,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到了清朝,咸丰九年(1859年),福建布政使张集馨向皇帝汇报说,福建普通人的命价为每名三十洋元。根据吴思(著有《潜规则》与《血酬定律》)的折算:19世纪50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二点四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一千八百斤大米,不过两千元人民币。

  到了现代,“命价”一词较少提及,但是,实质上的“命价”计算依然广泛存在。而且,不论中外,“命价”存在较大差异。

  就当前中国的情况看,不同行业的“命价”不同。按照山西、四川等地区2004年出台的相关规定,遇难矿工死亡补偿最低标准为每位20万元。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按照这个标准,2002年7月1日被小公共汽车撞死的长春理工大学高级实验师卢耀华,其家属只能获得7.8万元的赔偿。《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公布)规定,触电致死的死亡补偿费最多可补偿二十年。这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补偿年限提高了一倍。

  城市与农村的“命价”也不相同。云南日报网2005年8月13日的报道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存在5:1的差异。譬如说,同一个车祸,如果是市民撞死农民,那么他只需赔偿几万元,但如果是农民撞死一位市民,他要赔偿10多万元,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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