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包含了翘尾因素的数据,容易让人们对房价或物价走势作出错误的判断,甚至误导宏观经济决策。那么,分析物价的同比增长情况,应当剔除翘尾因素的影响,重点关注新涨价因素的变化情况,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那么,如何科学的衡量房价上涨的幅度呢?由于我们所需要的数据是年度全年房价上升的程度,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的是报告期房价增长的情况,而不是报告期的平均价格与基期平均价格的比较,那么,可以用报告期(本年)12月份的数据与基期(上年)12月份的情况相比较。比如,2009年12月份比2008年12月份的房价同比上涨7.8%,则应该认为2009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7.8%。这个数据远远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5%”,当然也低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25.1%”。
当然,我计算的“7.8%”这个数据,与我们通常的感觉也是不同的。为什么?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说:“调查时采集的数据是开发商报送的数字,也可能难以完全反映实际交易的价格”(《东方早报》2010年3月11日);还有一点是,统计局的数据是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价平均数值。假设A城市每平米房价为10000元,另一个城市1000元,平均的结果是平均房价为5500元。而有些地区的统计口径还不同,有的“住宅成交价格”包括了经济适用房,有的则不包括。显然,2009年北京等房价疯涨的城市,在统计的时候,“被平均”了,“被拉低”了。
既然问题出来了,如何补救?答案很简单:统一统计口径,以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为样本(不再由开发商报数),并采用更为合理的计算方法。如此,我相信,统计部门必将给大众以客观的数据。(此文被《经济参考报》等媒体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