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袁定波
陈小姐没想到,自己发到微博上的旅游照片,被单位截图公证,作为证明自己旷工的重要证据提交法庭。干了10年的工作就这样丢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与该区人社局近日联合发布的201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审判白皮书显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微博、微信等新类型电子证据,往往成为劳动者与单位争议的焦点及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微博晒翘班出游照被开除
2012年6月,陈小姐收到公司通知,称其从1月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决定即刻与其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系违法解约,便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
庭审中,公司一连出示了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记录、微博、博客、电脑文档公证书、护照等一系列证据。公司指出,陈小姐近一年中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从陈小姐微博上的照片可以看出其旅游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的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陈小姐并不认同这些证据,坚称微博和博客不是她本人所写。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采纳了公司的观点,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
“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说,该院近年审判实践中已出现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案件,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
微信记录成劳动关系证据
2012年年底开始,李小姐为一家设计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项目工作,但公司迟迟不愿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则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庭审中,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李小姐为微信记录作了公证,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
法庭审理认为,李小姐提供的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基于电子证据的属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许多当事人取证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进行,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金民珍表示,实践中,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自认的仅占两成左右,大多数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都会增加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证难度。
金民珍提醒,遇有电子证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如涉及单位内部系统有关电子数据时,单位技术人员或服务器管理方的相关证明,对增强证据效力有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