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维
□本报通讯员李鹏飞施雪
登某将时年78岁的父亲送入养老院时,与养老院约定为登父提供全护理级护理,登某每月支付护理费等2385元。
登父身体不好,患有胆囊炎、高血压等,在入住一年半后,一日凌晨1时许,登父突然觉得恶心、呕吐、腹泻,4小时先后呕吐4次、腹泻4次,并出现呼吸急促、心率不齐等症状,体温也升至38.5℃。
幸好养老机构设有卫生所。值班医生谭某查看病情后赶紧开了胃复安片、黄连素片等药物。看病情未见好转,养老院赶紧通知登某。在登某到达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登父经抢救无效死亡。
登某认为,按合同约定,被告在登某病情危急时,应当先转院后通知原告,但被告未按约转院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
被告则认为,老人的死亡原因系疾病,且送医后的治疗方式系原告与医院直接商定。
上海浦东法院承办法官孙杨介绍,审理中,法院查明,养老院内设卫生所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及内科,而谭某执业证书载明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事发当天谭某对登父的诊断记录也十分概括,并未按相关规定随时记录,服务存在瑕疵。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先行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构成违约。不过,登某死亡的后果并非单独由被告违约所致。被告的主要责任在于人员配备和工作流程瑕疵,导致抢救时间延迟。综合违约程度及后果,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