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晚和13日上午9点,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两次来到吴高亮家下最后通牒。
吴高亮告诉记者,杨勇给出了多个承诺。只要吴高亮停止阻挠,主动捐献,政府可以为他补偿前期投入并申请最高奖励。如若乌木作为文物在博物馆展出,还可以在下方放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牌,让他“流芳百世”。同时,杨勇还告诉吴高亮,乌木的归属和损坏问题,待乌木起土之后,一个周内给吴“解决清楚”。若吴认为政府挖掘不对,也有申诉的权利。
最后,杨勇又告诫他,政府是保护性挖掘,若吴高亮不同意就强制挖掘,如果不配合,奖金一分也没有。
在这种情况下,吴家偃旗息鼓,通济镇政府2月底终于顺利挖出乌木,并运到与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中心存放。
乌木归谁 各有说辞
镇政府挖出乌木一周后,吴高亮一直未等到政府承诺的“解释清楚”。
吴高亮回想前后,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涌上心头。
乌木起出前,通济镇镇长郭坤龙为了使挖掘工作“师出有名”,诈称“挖掘是县委、县政府(实质为市委、市政府)批示”,吴高亮要看批文,郭辩称是口头批示,以后再补。乌木起土之后,吴高亮多次索要批文,郭坤龙后来只好向吴高亮承认批文没拿下来。
吴高亮为了讨要说法,多次去彭州市文物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起先人家多称不归自己管,后来干脆不再接待。”吴颇感无奈。
吴高亮又来到彭州市国资办,就权属问题谈了一个多小时,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谈崩了。
4个月后的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5万元,通济镇另奖2万元,共计7万元。
这个结果,吴高亮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幸好,颇有些证据意识的吴高亮多了个心眼,自当地政府在他家承包地挖掘乌木起,他每次都偷偷将微型摄像机挂在胸前,一举一动,自始至终,官方相关行为全都摄录进去,这为纷至沓来的媒体记者提供了鲜活素材。
随着媒体的不断报道,“彭州乌木事件”的影响迅速蔓延,地方政府被置于舆论风口,压力倍增,以前所坚称乌木收归国有的说辞也已悄然改变。7月15日,通济镇政府工作人员周树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改称“我们没有说乌木是国有的,归属问题正在鉴定之中,我们只有保管的权利”。
吴高亮坚持乌木应属自己和吴高惠所有。吴高亮告诉记者,乌木虽在小溪的河道里被发现,但其中最大的乌木长达34米,其中只有4至5米在河道里,剩下的约30米都是隐埋在他和姐姐承包的两块田地里。
记者在吴高亮出示的他和吴高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看到,起出乌木的地块,吴高亮占9.68亩,吴高惠占4.87亩。姐弟二人均在2010年5月21日与麻柳村17组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依据规定,此地虽属村集体所有,但吴高亮和吴高惠是承包人,属用益物权人。
吴高亮和律师张敏的依据有三点:一是物权法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张敏律师据此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并不当然所有。二是“先占原则”,即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他们认为乌木属无主物,以此原则,吴高亮和吴高惠应该先占。三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即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他们认为乌木应属天然孳息,理应由吴高亮和吴高惠取得。
对此持有相反意见的通济镇政府,此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