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第14条规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在由特殊的情势导致的事件,即使是采取了所有可合理要求的措施都不可能避免该情势的发生,运营承运人的责任将被限制或免除。这种情势可能出现在或特别是在政治不稳定、天气条件与相关的航班的运营不协调、安全风险、意想不到的飞行安全缺陷和影响运营承运人运营的罢工等情形下。”
我国民航总局曾于2004年6月26日出台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对航班延误情况原则性地规定应予以补偿,虽其效力并非法律法规,但一直成为航空公司处理航班延误问题的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出现航班延误时乘客享有什么权利
在出现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乘客通常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及赔偿请求权三种主要权利。
所谓知情权,即乘客有从机场或机组处获得航班延误原因的权利,并可要求告知可能延误的时间等情况。
所谓选择权,即乘客可选择要求航空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进行改签、退票等变更措施。
所谓赔偿请求权,即可在航空公司不存在免责的情况下,要求航空公司就其违约行为进行相应赔偿。但需明确一点,此种赔偿仅限于因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因误航班导致一笔生意未做成而产生的损失,则一般不予赔偿。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考虑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而定。
对于因机场或机组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如飞机因检修不到位而产生安全隐患,或因航空调配不当造成航班延误,则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乘客就此同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及赔偿请求权三种权利。
对于因恶劣天气或军用航空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则乘客仅享有知情权及选择权,不能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虽然免除了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其仍负有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补偿责任。
发生航班延误纠纷时乘客如何维权
近年来,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在增强,这反映了社会整体法制意识、权利意识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滥用维权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近期,媒体连续报道了多起因航班延误,乘客强行占据机场跑道、殴打机场工作人员、打砸机场的事件,甚至部分人员因此受到了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由此可见,在有理的情况下,维权亦须合法。
□可为的维权
航班延误后,第一时间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包括机票、公布的航班时刻表、因取消航班而滞留机场的餐宿票据及因航班延误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的凭证,必要时可以录音和拍照,并与同机的乘客相互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日后维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