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留好证据后,乘客可通过与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商的方式,调解解决此问题,亦可通过向航空公司总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
如果上述方式均不能保证权益的实现的话,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不可为的维权
因航班延误的乘客人数众多,在维权情急之下,常有人怀着法不责众的想法,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过激行为,如:聚众闹事、阻碍飞机起飞、发布虚假信息。这些行为不但不能解决航班延误的问题,相反还会影响机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对采取过激行为的旅客处以警告、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实中,各地机场均出现过乘客因维权过度而被处罚的事例,故维权过程中,切忌使用上述方式。
如何完善航班延误的处理制度
在法律对航班延误的规定并未细化的情况下,很多责任承担的问题仍处在模糊的领域。虽然乘客最终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但因赔偿责任难以认定、诉讼成本较高、诉讼周期较长、所获赔偿数额较少等因素,使得现实中真正选择此种方式解决问题的乘客数量并不多。所以,对于航班延误的处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如何保证乘客的知情权,让航班延误的信息及原因第一时间传达给乘客,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应加强机场、机组人员对乘客解释工作的培训,以成熟的工作流程及解释方式应答乘客的提问,避免因工作人员个人因素导致言语上的误解或冲突。
要完善餐饮、住宿、交通等辅助工作,此配套服务的准备应处于常态,避免出现无法安置或差异服务等影响乘客情绪的因素出现。要制定分级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对采取暴力手段影响机场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并及时地予以制止,避免因处理不及时或一味地妥协而产生较坏的示范效应致事态升级。
□建立补偿金制度
机场或各航空公司应设立一定数量的补偿金,用于非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延误的情况下,对乘客进行一种先行的补偿。此制度具有两方面的明显优势,一方面可以减少乘客理赔、取款的相关程序和环节,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时间,使乘客可以快速地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也因其便捷性,可以避免第三方或其他部门的介入,使得补偿款可以直接地到达乘客手上。补偿金制度可以让机场或航空公司更容易与乘客之间就航班延误达成调解意见,方便了纠纷的解决。
□设立航空保险
目前,航空延误的保险机制尚不完善,就此推出的航延险需乘客自行购买,且在一些机场中尚未有此险种的销售。所以,在此领域,可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可由航空公司集体购买航延险,当出现航班延误的情况时,可由航空公司负责相关理赔工作,并由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对乘客进行理赔,可大大缓解乘客的不满情绪,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另外,机场应提高航延险的销售服务,在不具备强行推广的情况下,可由乘客选择性地购买。机场或航空公司可与航延险的保险公司进行部分信息互通,当存在航班延误的情况后,保险公司可第一时间获得此信息,并将赔偿款直接支付到乘客约定的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