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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后监督一个不应被忽视的环节

任后监督一个不应被忽视的环节

2014-10-13 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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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讯(杨莉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并加强对其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地人大对任后监督进行了探索和尝试,逐步强化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普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近年来,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有所深化,但一些被任命人员仍然认为,干部是党管的,人大任免权是虚的。人大选举和任命只是履行法律程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收审议评议是走形式。有的认为人大已经有了人事任免权,对任后的监督可有可无。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就是背离了党管干部原则,跟党委争权。
  二是任前程序不规范。尽管在干部任命前,一些地方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履职承诺,但对任前调查工作缺乏制度化、规范化,调查范围和深度有限,因而无法较全面、详实、客观地掌握拟任人员各方面表现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情况下只能靠提请机关和组织部门的介绍和材料说明,对拟任命干部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这就难免使人事任免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容易造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德才情况了解认识不够,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往往出现投“随意票”和“顾大局票”,使人事任命与知人知情有时会出现脱节现象。
  三是任后监督无手段。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比较薄弱,任命文件发了以后就无事,任后监督的刚性监督方式,如质询、罢免、撤职等手段基本没用。从目前各地做法看,一般都是违法违纪或离职了,人大常委会才会被动地使用免职、罢免或撤职等手段。这在放松对干部的监督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人大的权威,淡化了人大的职能。
  四是任后监督机制不健全。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命上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任前法律考试、任前公示、颁发任命证书和表态发言等。但是对任后监督工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任后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不明确,操作有难度,使任后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大,缺乏规范。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探索和实践新的监督手段,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命监督相统一的原则,拓宽监督渠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任后监督:
  一是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各级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工作,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权的权威,切实发挥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地方事务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协调。对应递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重要人事安排,党委有关领导要与人大常委会领导沟通,要深入了解拟任命人员的工作经历、主要政绩、依法办事能力和群众口碑,掌握第一手材料,作为审议、表决时的参考和依据。要鼓励和支持人大对其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大胆监督,并积极采纳和运用监督成果。
  二是人大要积极建立干部任后的监督机制。要制定出台与任后监督相配套的专门办法和规定,明确并完善任后监督的处置性程序,使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扩展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履职承诺任后监督形式,每年选择部分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履职评议,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测评。要充分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开展询问质询等方式,重点围绕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及廉洁自律情况开展任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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