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完善任前履职承诺公示制度。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履职承诺公示,要确定好公示的范围。“一府两院”的副职、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应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干部群众公示;法院的正、副庭长和审判员,检察院的检察员,应向系统内干部职工和服务区域内的群众公示。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强烈、经过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研究,向党委提出是否暂缓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的建议。对拟任人员履职承诺的内容,人大要跟踪问效,考评其践诺情况。
四是要善于形成监督合力。人大常委会要创新监督方法,善于借助纪委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形成监督合力。还要善于借助审计部门,对任命干部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会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其政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善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和控告,加强对干部的任后日常监督。要推行任命干部民意测评、工作绩效评估、定期约谈等新举措,积极探索任后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对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授予荣誉称号或建议党委重用等,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不断增强人大任后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