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7月,谭延闿以湘军总司令兼湖南督军名义通电宣布湘省自治。1920年11月,赵恒惕担任湘军总司令。与此同时,立宪启动。1922年元旦,《湖南省宪法》公布,“非但是联省自治运动中唯一制定成功并公布实行的自治宪法,也是中国政制史上破天荒第一部省宪法”。随后开始议员选举,“这项选举在当时不仅是全中国而且是全亚洲破天荒的一次大范围内的直接选举”。再随后,议员投票选出省长赵恒惕。这仿佛1919年的德国,在中部小城魏玛,德国历史上第一步付诸实施的民主宪法产生。
魏玛宪法应用于整个德国,湖南省宪主要致力于一省的立宪自治。这种自治表现为地方自治和公民自治(何文辉使用“人民自治”一词,《湖南省宪法》既使用“人民”也使用“公民”,在宪政的框架里,我更愿意称之为“公民自治”)两个层面。我们常说,民主不能只是自上而下的引导,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但如果都是从未庄出发的自下而上的进程,很有可能又会成为与民主精神相悖的群众运动。湖南省宪从中间入手,一方面向下鼓励自治,一方面向上推动国宪,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1921年2月,赵恒惕在通电中阐述自治的理由:“与其矜言国宪,致目前之省政,益趋纠纷,曷若早定省法,使将来之国宪解除困难。”
自治常常遭到“分裂”的指控,这种指控恰恰说明中央集权的思维根深蒂固。湖南立宪自治,主要是因为从上而下的由国宪而省政之路遭遇瓶颈,转而试图开拓由省法而国宪之路,并无另立中央的意图。虽然有“湘人治湘”的说法,但是湘人的范围相当广泛,《湖南省宪法》在第一章总纲里明确说明:“凡有中华民国国籍继续住居本省满两年以上者,皆为本省人民。”也有一小撮人提出“湖南共和国”这种涉嫌“湘独”的口号,但是应者无几,当地的媒体上更是有文章批评这种狭隘的地方主义,“湖南共和国”的提法逐渐沉寂。当时的北京政府对湖南自治保持了某种默许,当记者问及此事,表示“政府为行政机关,非立法机关,此事应由日后之国会核夺”。
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主要分为三步:制定宪法、选举议员、实施省宪,《历史拐点处的记忆》详细讲述了这一过程。
立宪自治使得湖南成为瞩目的民主特区,省内外乃至海内外精英对此非常关注,这跟未庄截然不同。1920年,应湖南方面之请,杜威、罗素和蔡元培、章太炎、张继、张东荪、杨端六、李石岑、吴稚晖等组成的全明星阵容,到达湖南讨论立宪自治。随后以湘籍人士为主的13位学者担任省自治根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后来以《中国近百年政治史》而闻名学界的李剑农担任主席。在宪法起草之时,赵恒惕“未曾一至起草之地,且未曾一索阅其稿,以示大公”。同其他的制宪过程一样,制宪的程序和内容充满争议,但这恰恰是民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制宪主体,谭延闿一度想由政府和议会合办,遭到反对,改由议会办理,又遇到一个问题,选举议员应在制定宪法之后,宪法不能由过去的议会来制定。最后,采纳了由蔡元培提议的学者制宪。
严泉检讨民初制宪,指出制度设计中的诸多缺陷。1912年的《临时约法》没有规范总统和总理的权力关系,致使此后府院之争不断。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在制定期间并未受到总统袁世凯的太多干涉,但是在宪法草案二读即将完成之时,袁世凯却公开表示反对。后人常常批评袁世凯缺乏高风亮节,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国民党为主的国会,为了限制袁世凯,因人立法,过度强调国会权力,又过度压缩总统权力,使得立法和行政失调,以致出现“议会专制之奇观”(林徽因父亲林长民语),最终总统采取不合程序的方式解散国会。《天坛宪法草案》使得立法权力独大,形成“超议会制”,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又使得行政权力独大,形成“超总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