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独立这块基石尚不稳固的情况下,立法和行政成了一高一低的跷跷板,无法成为天平。我们今天经常批评的民初诸种现象,正是司法、立法、行政未能达成有效分立和制衡所致,如果根据那段历史断定三者不应分立和制衡,应该精诚团结,就南辕北辙了。在制定湖南宪法草案时,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临时约法》的问题,指出“行政与立法二部之权限,必求其平衡适中,方不致有一方压制他方之弊”。遗憾的是,草案所拟的责任内阁制在审查时,变成了形似责任内阁制、实为委员合议制的混合体制,以至于议员选举并且可以推翻阁员,阁员却不容易解散议会。
尽管如此,《湖南省宪法》依然修正了《临时约法》的一些问题,《临时约法》第二章列举人民种种自由权利时,章末为:“本章所载人民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这使得权利随时可能以公益、维稳等借口被限制,《湖南省宪法》第二章共十六项规定,有八个“不得”与八个“不受”,其中十五项都是对政府说不,以至于这部宪法被时人称为“十六不宪法”。所谓宪政,首先需要限制政府权力,如果宪法用来限制人民权利,那就是名存实亡的宪法,就会出现“有宪法无宪政”的情形。民初立宪不时犯错,也在不断纠错,与那种专制压倒一切的稳定不可同日而语。
宪法通过之后,进入选举议员阶段。何文辉没有将此次选举过程完美化,她指出漏报、浮报、乱报选民的情形比比皆是,很多选民放弃选举权,选举舞弊和冲突频频发生。但是她没有因此全盘否定选举,而是呈现了经常被忽略或者被改写的另一面。在选举程序设计上,选民须持投票证到投票所换领投票纸,以保证一人一票,避免重复投票。选举冲突固然有人动用拳头,但是人们也开始以法律的方式应对,出现很多选举诉讼案。家族主义和地方主义介入代议政治,但是从家族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立场出发,他们也会尽量推选家族精英和地方精英为自己代言,不会推选只会拍掌的弱智。在宁乡县,投票尚未进行就有内定之说,但是最终当选者并非世家子弟,而是最具声望者。在新宁县,动用金钱者落选,具备实力者当选。即使是出售选票,也未必全是归于个人利益,衡阳县某地约定“售票所得,作为地方公益之用”。长沙商会通过社会组织动员选民,开始摆脱血缘和地缘关系。赵恒惕的妹夫李祚辉落选之后,颇为大度,对此次选举称赞有加。军队也非常克制,大都保持中立。在一个没有民主经验的地区,能够出现这种景象,让人有惊艳之感。
实施省宪的过程,更值得称道。《湖南省宪法》正式公布之时,湖南就开放除总司令部以外的所有公署衙门,任人参观。尽管公众对宪法所知有限,甚至不乏民众对此无动于衷,但是议员们绝非“猪仔议员”。何文辉为民选议会总结了三个特点:一是议员比较有骨气,二是会场秩序出奇的混乱,三是成绩相当的可观。议员的骨气不能单纯归结为议员的勇气,也要感谢各方的操守。归根结底,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因为议员拥有制度保障。秩序混乱和成绩可观并列,尤为有趣。议员们打架斗殴,当然是不文明现象,但把利益分歧公开化,并非坏事,既胜过议员们所有事情一致举手通过,更胜过暗杀和战争。议会手中握的绝非橡皮图章,省长赵恒惕要求设置警政视察员的提案,也以“财政艰难,不必援引先例增设冗员”为由被否决。
在省宪的保障下,当地媒体非常活跃,旁听议会并且报道会议内容。议会和媒体之间曾经产生直接冲突。1923年4月,长沙《大公报》批评省宪,省议会当天通过临时议案,请求政府“依法惩处”报纸,内务司长致函警察厅长,派警员至报社勒令停刊。《大公报》立即向长沙地方审判厅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内务司长在法庭认定事实之前发送私函指示警察厅长查封报馆,构成行政违法。《大公报》此举获得众多社会团体的声援,甚至获得县议会的支持。湘潭县议会通电各县议会,希望省议会能够取消原议,随后永绥县议会通电规劝:“议会为民意机关,报馆乃舆论代表,议会与报馆名称虽异而其展扬民意则一。……如不互相维护,……将来之以武力解散议会,当亦犹今日之查封报馆也。”在四面楚歌声中,省议会发出通电,划清界线,表示议会只是要求政府“依法惩处”,并未要求查封报馆。当初迎合议会的政府,反而骑虎难下。6月4日,内务司停止对报纸的处分,当天《大公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发表评论,表示报纸之在中国,“被停被封,乃其本分;不停不封,不成其为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