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委员认为,条例中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的门槛不够高,力度不够严,铁腕不够“铁”,还不足以体现出我省在渭河治理方面的决心。
渭河是陕西的母亲河,流经我省宝鸡、杨凌、咸阳、西安、渭南5市54个县(市、区),流域集中全省64%的人口、72%的灌溉面积和60%以上的生产总值,是全省经济社会的中心地带。
依照草案,《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本省渭河流域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水害、河道管理以及和生态环境相关的生产、建设等活动。旨在解决目前渭河流域存在的洪涝频发、水资源紧缺和河道内乱建、乱挖、乱排等问题。
实行年、月、旬水量调度计划
草案规定,开发利用渭河水资源,应该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维持合理生态水量。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严格控制新增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擅自开工项目每天罚款一万元
按照条例,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草案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为通过,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后,仍然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改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计罚期间自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之日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届满之日起,至查验合格之日止。省人大农工委在审查草案时提出,此条款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建议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设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区间。
建议严格禁止饮用水污染项目
委员王兰君审议条例时称,草案中对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门槛不够高,力度不够严,还不足以体现出我省在渭河治理方面的决心。她说,条例“在渭河流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禁止在渭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表述中, “可能”和“严重”的措辞给污染项目的建设有留有余地,她认为,考虑到持续和长远的发展,应该对任何可能造成饮用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禁止。
另外,王兰君说,对于条例中列出的9项禁止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是概述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我理解,‘处罚’就是罚款”,她建议,条例能够予以补充完善,尤其强调经济处罚以外的行政责任。
建议严厉打击隐蔽设置排污口
条例在入河排污审批一条中规定,禁止擅自设置排污口向河道排污放水。定纪平委员在审议时发现,草案并未对此项禁止性规定设置相应的罚则,建议补充完善。“尤其是对一些企业存在的隐蔽设置排污口、夜间排放等问题,应该严厉打击”,王兰君委员补充说。(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