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但是还是有人卖?”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有。”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针对出现的这一情况,记者暂不得知,相关监管部门是否知道出现的这种情况。同样值得引起关注的是,部分所谓的“低收入家庭”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别人,那他们还有地方住吗?当时又是如何获准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呢?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这就是这里面的房子,这个房子是租的,不是卖的。”
记者:“专门给人租的?”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对,孩子大了要上学,在别的地方也有房,不方便么,住的比较远。”
记者:“他在别的地方有房,这个房是咋买下来的?”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那咱就不是很清楚了。”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如果不想担风险,很简单,只要变成低收入人群中的一员就行。可是,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规定,要求十分严格,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只要你想办,没有办不成的事。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上月办了个资质,办了个户口。其实这里面都是条件挺好的,办的假的么,资质是可以办假的,只要托关系找人。办的时间比较长,四个多月时间,审批比较严格。”
记者:“多少钱?”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办下来至少得三万五,不是给我们钱,你们自己托关系找人办也可以办。”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四居室的有一套,还有个二居室的,有两套房。”
记者:“一个人买了个四居室买了个两居室的?”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嗯。”
记者:“这咋办下来的?”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托关系。”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