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人类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人口老龄化。从世界范围来看,所有发达国家都已进入老龄社会,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上世纪末也开始了人口老龄化的过程。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社会,成为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使得老年人长期照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近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在老年照护建设方面有了一定发展,但针对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地区的服务建设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现将国内、外老年人长期照护的发展情况做一介绍,为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建设提供参考。
1老年人长期照护界定及服务内容
1.1老年人长期照护界定老年人长期照护是指老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受损生活不能自理,因而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甚至在生命存续期内都需要他人给予的各种帮助的总称。长期照护需要向被照护者提供一系列长期性的健康服务,包括医疗护理和生活帮助。长期照护的时限暂无统一标准,但有报道认为较为合理的“长期”应为6个月以上[2]。
1.2老年人长期照护的基本服务内容世界卫生组织根据20世纪80年代凯茨[3]提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指标”将需要照护的老年者划分为七种状况和四种类型,并据此提供多方面的照护服务,其中最基本的照护服务内容有护理服务、生活照料服务、物资援助服务和特殊服务。
2老年人长期照护的国内外状况
2.1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状况
2.1.1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的制度建设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和法律建设已较完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分为社会保险制和商业保险制两大类。前者以德国、日本为典型代表;后者以美国为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瑞典社区照顾作为老年福利政策中最关键的部分加以强调和实施;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上半期,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迅速,成为美国健康保险市场上最重要的产品之一;1991年,英国发布《社区照护白皮书》,强调以“促进选择与独立”为总目标,现已建成分工明确、条理清晰的老年照护体系;1994年,德国正式立法通过《护理保险法》,使社会性护理保险成为并列于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年金保险及失业保险的第5种社会保险;1998年,日本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实施强制性互助型的护理保险制度[4]。
2.1.2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的服务建设欧洲是世界上人口老化现象发生最早的地区[5],该地区政府投入相当数目的经费,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服务网络。主要通过建立健康护理管理委员会(HCB),领导各类型老年护理机构,并提供包括老年人出院后的延续护理和家庭护理、综合性老年康复护理等。另外,政府要求从业者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接受护理专业或社会工作专业的正规教育。待专业毕业后还需接受一年以上的老年护理专科实训。1981年,中国香港进入老龄化社会开始就积极完善老年社区照顾体系,其中介组织发挥了强大的组织管理作用[6];中国台湾地区长期照护隶属社会福利行政体系和卫生体系,其中私立安老机构和公办民营机构发挥重要作用,“喘息服务”获得重用[4]。
虽然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各国在老年护理服务建设中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老年护理院和公寓建设,均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社会需要出发。如在老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安装扶手,配置各种助行器,设置无障碍通道等。护理院命名以老年人更易建立积极心态的词语为主,最典型的就是美国太阳城中心(suncitycenter)[7]。电子技术也广泛应用到老年人日常生活中,为老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许多方便,其中瑞典、丹麦与芬兰等国提供老年人使用的器械、设备最先进。此外,还设置了老人康乐部、自动洗衣房、理疗室等配套服务设施。目前,欧美国家老年护理院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规模化建设、品牌化经营已是其发展的成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