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哪些基本制度?
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提高督导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相关工作制度。《意见》在对十几年来各地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升的基础上,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的相关规定,重点提出新时期学校督导评估要建立和完善四项基本制度:
一是定期督导评估制度。要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5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
二是督学责任区制度。要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数量和布局,划分责任区,配备责任督学,明确职责任务,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三是限期整改制度。在督导评估中要帮助学校诊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
四是公报制度。督导评估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怎样运用?
结果的有效运用是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作用的关键。因此,《意见》提出,学校督导评估完成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督导评估情况,以促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和帮助学校有效解决问题;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并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六、如何落实各级督导机构责任,保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确保督导评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在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具体而言: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对各省(区、市)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督查,定期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制定工作规划,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学校改革发展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对市、县的工作检查和督导评估。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级督导部门确定的标准和周期,制订实施计划和工作规范,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意见》还进一步要求各地明确工作职责任务,配齐督导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要加强督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