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8月,在湖北省江陵县,将1名农民抓住,“以6寸的小刀连续刺其胸部3次而将其惨杀”。
1941年7月-1942年3月间,在荆门县,“凌辱年约20岁的朝鲜妇女2名,每人15次”。
1942年7月,在江陵县,“用枪刺威吓”将两名中国妇女带到哨所,下坂清和多个同伙“轮奸了”。
1942年4月-7月间,在江陵县,侵入“民宅里,用刺刀威吓着强奸了1名年16岁的中国人民少女”。
1943年5月,在湖北省宜昌县,和1个同伙将“1名年约35岁的和平居民(男)带到前面的庄稼地里”,下坂清用军刀“将被害者头砍掉而杀害,又用军刀将头劈成两半”,同伙“取了脑浆”,“为了将其烧焦而作药,指使其他士兵将其烧了”。
1944年8月,在宜昌县,同伙把8名和平居民“在联队干部候补生50名的射击及突刺训练中,当作‘活靶’使用,而将其全体人员予以惨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