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团旅行,途中发生矛盾大打出手受伤,事后一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旅行社无过错,不需赔偿。
2009年10月底,孙小姐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六日游。由于同团的一对母女总不按规定时间集合导致全团游客等待,第三天孙小姐忍无可忍,便与其他游客一起劝说这对母女,不想遭到她们破口大骂,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
去年12月底,孙小姐一纸诉状将那对母女和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法院酌定由被告母女承担80%赔偿责任,余下20%由孙小姐自己承担。同时,法院认为旅行社并没有对孙小姐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