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2日,在焦占军被羁押仅一个多月后,庞某向法院起诉,以焦占军未按时给付利息为由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法院查封焦占军的商务酒店。
当年10月30日,安国市法院判决焦占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庞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焦占军试图上诉,却因为账户被查封,无力支付上诉费而未能成功。而后,因为同样原因,焦占军无力偿还借款,开元大酒店被查封并拍卖。
焦占军被放出来以后向保定中院申诉,《法制日报》记者从该院对此案的一份审理报告上看到,合议庭对一审判决提出了多项质疑,其中最主要的一项质疑是,双方协议约定“若无力偿还,大楼使用收费由庞某收取”,但一审判决却判决解除合同并查封、拍卖大楼,违背了双方协议约定还款方式的本来意思。
该案最终由河北省高院立案再审,但至今无进一步结果。
在焦占军被羁押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还有另外4起,均以焦占军败诉、无力上诉告终。在重获自由后,焦占军一一申诉,但结果均不理想。
不久前,他开始走上申请国家赔偿之路,事实证明,这条路阻力重重。但焦占军只能背水一战——巨额的债务让他没有回旋余地,他必须把一个问题弄清楚:“究竟谁应该为我变得如此糟糕的人生埋单?”(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