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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颁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颁行

2011-08-29 09:10:41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 吕诺) 记者近日从卫生部了解到,我国已颁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对乡镇卫生院的规划设置、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明令禁止乡镇卫生院融资租赁及以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冠名等行为。

  管理办法提出,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办法提出,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卫生院不能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办法提出,建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放在服务质量、服务数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体制。

  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起草,颁布于1978年12月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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